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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詳解:黃楊鈿甜父親或將面臨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及法律追責 發布時間: 2025-05-23 15:51 來源:澎湃新聞

  近日,演員黃楊鈿甜被指佩戴“天價耳環”引發熱議。經四川省雅安市聯合工作組核實,楊某在雅工作期間,未經手災后重建項目招投標,未涉及災后重建資金審批管理和慈善捐款;但是其涉嫌違規經商辦企業,在參加公開招錄公務員考試和工作期間涉嫌故意隱瞞違法生育二孩問題。目前,楊某已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黃楊鈿甜父親離職是否會追責困難?其后續可能會面臨哪些處理?多位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離職不影響追責,根據《監察法》第11條,離職公職人員的在職違法行為仍可被調查,追責時效不受辭職影響。楊某的處理將依據監察機關調查結果,可能包括紀律處分、經濟處罰及法律追責。

  “天價耳環”引發爭議

  近日,演員黃楊鈿甜被指佩戴超百萬的奢侈品耳環,網友質疑其家庭背景和高消費水平不符。

  5月16日,雅安市表示該事件相關部門已在處理。同日,其父楊某發微博強調耳環為仿品,并說明其公職經歷及辭職經商時間線。對于楊某的解釋,網友并不買賬。

  針對黃楊鈿甜的家境、財富來源、其父親是否在當公務員期間有違規行為,輿論仍然持疑。

  5月22日,云小雅客戶端發布最新情況通報,雅安市成立由紀檢監察、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對其父楊某在雅安工作期間及其涉雅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經核實,楊某在雅工作期間未經手災后重建項目招投標,未涉及災后重建資金審批管理和慈善捐款。楊某在雅工作期間涉嫌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在參加公開招錄公務員考試和工作期間涉嫌故意隱瞞違法生育二孩問題。對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監察機關已立案調查,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律師:公職人員離職不免責

  黃楊鈿甜父親后續可能會面臨哪些處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垂坤表示,通報中提到楊某違規經商辦企業,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違規經商辦企業可能面臨降級、撤職或開除的紀律處分。楊某在2014年(尚未辭職時)注冊公司,2017年辭職后繼續擔任關聯企業法人,若查實其在職期間存在違規經商行為,將依據情節嚴重性給予相應處分。

  周垂坤直言,“楊某若在職期間經商行為涉及非法所得,可能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例如,其名下企業注冊資本達500萬元(深圳市國影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若資金來源涉及職務便利或非法渠道,可能面臨資產追繳。”

  “離職不影響追責,根據《監察法》第11條,離職公職人員的在職違法行為仍可被調查,追責時效不受辭職影響。”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永輝指出。

  張永輝亦明確,在職期間違規,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公務員在職期間違規經商屬嚴重違紀,可處以記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若楊某為黨員,還將追加黨內處分(如警告、撤銷黨內職務、開除黨籍)。楊某雖已于2017年辭職,但根據《監察法》,監察機關仍可對其在職期間違法行為調查追責。雖無法適用“開除公職”,但可能追繳違法所得并追加黨內處分。

  “若查實其經商涉及利益輸送或利用職務便利牟利,違法所得將被依法追繳,并可能處以1-5倍罰款或沒收財產。但是從目前通報看,并沒有提到楊某家庭是否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目前這個問題也是網友關注的話題。”張永輝說,若巨額財產來源于其任公職期間,那就會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或貪污罪。

  隱瞞二孩生育事實,律師:撤銷錄用資格、追繳待遇

  除了違規經商辦企業,楊某亦被查出涉嫌故意隱瞞違法生育二孩。

  張永輝分析,楊某在2010年報考公務員時隱瞞二孩生育事實,涉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職。雖然近年來人口政策已放寬,但事發楊某入職及任職期間。根據《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楊某會被撤銷錄用資格,并追繳在職期間的工資福利。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屬于‘隱瞞個人重大事項’,可能追加黨內警告或記過處分。盡管2021年取消社會撫養費,但依據2016年前政策,楊某可能需補繳歷史應繳費用。”張永輝表示。

  周垂坤分析指出,楊某在2015年前(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前)生育第二個孩子,涉嫌隱瞞超生。而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3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可被降級、撤職,情節嚴重則開除公職。“即使其已辭職,相關違規行為仍可能被追溯處理,給予行政處分。根據地方計劃生育條例,違法生育需繳納社會撫養費。例如,生育二胎的城鎮居民需繳納3萬至6萬元罰款。若楊某未按規定繳納,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追加處罰。”

  周垂坤亦指出,楊某在2010年報考公務員時若未如實申報生育情況,隱瞞違法生育的誠信問題,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招錄誠信原則,導致其錄用資格被撤銷或既往職務行為被重新審查。

  若查明利用職務之便謀利,或將面臨刑事指控

  此外,盡管通報稱楊某未參與災后重建項目,但周垂坤表示,“若后續調查發現其利用職務之便為家族企業謀利(如關聯公司參與招商項目),可能涉及濫用職權或利益輸送等刑事指控。”

  張永輝亦提到,若楊某家庭資產(如深圳別墅、230萬元的耳環)與擔任公職期間收入明顯不符,可能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條),需進一步核查資金來源合法性。若楊某妻子名下的企業與楊某原單位存在利益輸送(如利用招商引資資源),可能面臨共同違法調查。

責任編輯:董雪婷

審核:劉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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